新闻出版署培训网络知识产权26条

作者:牛角尖2010-08-2612:56:30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默认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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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作者:范卫锋



开了几天互联网版权的会,和大家分享一下心得笔记。


1,版权的主管机关,是国家版权局,它和新闻出版总署是一套班子,两块牌子。


2,目前互联网版权一般“管上(传)不管下(载)”;权利、权利管理信息、技术措施(如密码)这三个东西,是“三位一体”的版权;


3、为报道时事新闻、教育、扶贫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和盲文、图书馆,不算侵权,叫适当引用;


4,DMCA避风港原则:四种避风港不算侵权,用口语说是接入服务商、系统缓存、提供网络空间、搜索链接服务;


5,避风港原则被滥用,另有红旗原则:如果这东西的侵权像一面在你面前招展的红旗,你就不能抵赖。


6、通知-移除义务:我发现我的东西在搜索引擎、分享空间里有侵权的,通知对方,对方要断开链接;


7,判断到底是搜索服务还是侵权,有个“服务器标准”,看是不是把东西弄到了它的服务器上;


8,百度案、雅虎案,事情基本一样,判决结论相反,因此,尽量不要在北京起诉百度、不要在深圳起诉腾讯。


9,侵权案的管辖,在侵权人所在地、侵权服务器所在地、备案登记所在地;


10,发现网站侵权要起诉,找证据时,要用公证处的清洁电脑,不要自己搞台电脑截屏,法院不认;


11,很多网站打着网友分享的旗号,其实是自己传的文件、视频、音乐,用红旗标准;
12,网页快照不算缓存,不享受避风港;


13,除了服务器标准,还有主观标准。虽然没弄到服务器上,但搞得让用户误以为是在你网站里,算侵权,也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;


14,如果对用户上传的东西进行了审核、编辑、修改,那就不能抵赖侵权;


15,同样的案件,不同地区、不同法官判,可能结果完全不同,没统一标准,看来知识产权律师很有前途;


16、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,网站不管,违法;未尽应尽之义务;


17,著作权,只保护表达,不保护思想;创意不受法律保护(比如模仿超女搞节目);著作权案件,有利于作者的原则;


18、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,是演绎作品,完整而不独立的著作权。别人要用时,不光要演绎的人同意,还要原作的人同意。


19,极重要定义:信息网络传播权,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,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;


20,如果放到网站服务器上、或者是网站的人上传的,算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;


21,和有没有人下载过、看过无关,只关心上传是否侵权。


22,搜索引擎的关键字查询,如果通知后及时删除,免于侵权责任;像百度人为地设置“榜单”类栏目,还配照片,构成帮助侵权;提供存储空间链接,构成帮助侵权;


23,过错推定:正在热映的电影,网站“应该知道”它不会给人免费上网看,明知故犯,侵权;


24,光在内容上打上版权信息和商标信息是没用的,这并不足以成为一面“红旗”;


25,上传正在热播或处于档期的电视电影、著名作品、放在首页或推荐区域、进行过分类整理编辑,这些都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;


26,网站在视频和作品上打水印LOGO、插播投放广告,不算是“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”。



本文作者:牛角尖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链接地址:http://laoniu.blogchina.com/995306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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